席大大强调,人民政协65年的丰富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我们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确立了重要原则。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必须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我们的目标越伟大,我们的愿景越光明,我们的使命越艰巨,我们的责任越重大,就越需要汇聚起全民族智慧和力量,就越需要广泛凝聚共识、不断澳门尼威斯人团结。希望人民政协继承光荣传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特点,始终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坚持紧扣改革发展献计出力,努力为改革发展出实招、谋良策;坚持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坚持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能量,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同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联系,加强同各国人民、政治组织、媒体智库等友好往来;坚持推进履职能力建设,提高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肇事车辆湘A3ZT46轻型货车厂牌型号为福田牌BJ5043V9CEA-C型,《道路机动车车辆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公告》中车辆类型为篷式运输车。机动车整备质量2.72吨,最大设计总质量4.495吨;核定载货量1.58吨,实际装载乙醇6.52吨。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周未荣(女,1964年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2013年3月26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4年4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过期,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该车实际使用人为周未荣的儿子,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 该车辆在购进时仅有货车二类底盘,未随车配备货厢,后在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加装了右侧有一扇侧开门的货厢,同时将后轴钢板弹簧厚度从11毫米增加到13毫米,在货厢前部设置有一个容积1.06 立方米的夹层水槽,在货厢左侧下部前、后各安装一个方形箱体并在箱体内加装了卸料泵和阀门,前方形箱体的阀门与夹层水槽连接;在货厢下部加装了与夹层水槽及方形箱体内的阀门连接的铁管,后方形箱体的阀门通过铁管与夹层水槽连通。为运输乙醇,周添在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定制了一个长宽高分别约为3.5米、1.5米、1.8米的用聚丙烯板材焊接的方形罐体,用方钢框架将罐体加固置于货厢内。车辆前脸及货厢左右两侧、后部均喷涂有“洞庭渔业”的字样。 刘斌,湘A3ZT46轻型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男,1986年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2011年5月13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2011年5月28日在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限至2017年5月27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闽BY2508大客车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7H型,核载53人,事发时实载56人(其中儿童3名、幼儿1名)。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厢分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2010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线路为福建莆田涵江汽车总站至四川宜宾客运站,沿途无停靠站点。城厢分公司根据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公司)授权将该车及福建莆田至四川宜宾线路承包给余让雄,承包期限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31日。 贾安奎(在事故中受伤,后因伤势过重于8月11日医治无效死亡),男,1976年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1996年4月30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2008年5月4日在宜宾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3日。 彭骏昌(在事故中死亡),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1988年10月13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3日。2008年4月22日在四川省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22日。 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川运驾便〔2013〕7号),由于从业资格证编码规则的调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正常从业活动,将原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长180天,贾安奎、彭骏昌从业资格有效期分别延长至2014年11月3日和2014年10月22日。 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周添,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日,经营方式为批发(无自有储存和运输)。公司共有员工15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名。该公司自2013年3月份开始一直使用湘A3ZT46轻型货车运输乙醇。 莆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总资产5.05亿元,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运营资质,公司下设城厢分公司等21个二级单位。闽BY2508大客车隶属于城厢分公司,城厢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莆田公司授权独立经营,公司现有客运车辆71台、客运线路26条。 1.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齐平,实际控制人戴飞鸿,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3日,经营方式为储存经营。公司共有员工50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6名。该公司无自有储存场所,自2005年4月起租赁长沙市液化石油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及储存设施,储存乙醇、甲醇、酮类等物料。本次事故中轻型货车所运乙醇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购买并充装。 2.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该厂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是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直属的商用车制造工厂,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轻型汽车、低速货车、农用机械、拖拉机及配件、模具、冲压件、机械电器设备及进出口业务等。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在该厂生产。 3.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幸福,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不含小轿车)、农用车、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代办机动车上牌,不包括货车二类底盘的销售。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该公司出售。 4.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该厂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为彭吉安,经营范围包括货柜加工、销售及维修服务。该厂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得从事汽车生产及改装。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在该厂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弹簧等改装。 5.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该厂是一家无照经营的私营塑料罐体加工厂,经营者为唐谷云,肇事的轻型货车所用的聚丙烯材质方形罐体系在该厂制作。 6.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原名为望城县机动车辆检测站,2013年2月7日变更为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英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2013年3月18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注册登记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7.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龚乐群,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安全技术等级评定(四轮及四轮以上)。2014年3月10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在用机动车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小客车限速120 公里/小时,其他车辆限速10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地点在由东向西车道,第一、第二行车道宽均为3.7米,应急车道宽2.9米,道路线形为左向转弯,弯道半径2000米,超高值2%,自东向西下坡坡度0.5%。 事发地点7月19日凌晨1时至4时为晴天,能见度20-10.5千米,温度24.9-24.0摄氏度,空气湿度90%-95%。凌晨3时风速为2.5米/秒,风向为东北风。 7月19日1时12分(本次事故发生前1小时45分钟),在沪昆高速公路1312公里450米处,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空油罐车冲过中央隔离护栏,与自东向西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和一辆小型客车发生刮碰并起火,造成1人死亡,双向交通中断,出现车辆排队。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在自东往西方向距事故点300米以外,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车辆进入事故现场路段,并安排一辆警车在自东往西方向距离车流尾端500米外向来车方向,随滞留车辆的延长,适时移动警车,通过闪警灯、鸣警笛、喊话方式示警。至本次事故发生时,自东向西方向车道内排队车辆约400辆,排队长度约3.1公里。 7月18日6时45分,由贾安奎、彭骏昌驾驶的闽BY2508大客车载1名乘客从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出发(未按规定到莆田涵江汽车总站进行安全例检和办理报班手续),车辆未按核准路线行驶,行经沈海高速、厦蓉高速,沿途在福建、江西境内上下客9次。22时26分,沿炎睦高速进入湖南省境内,此时车上共有乘客54人,后再无人员上下车。19日2时57分,贾安奎驾驶大客车到达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时,因前方临时交通管制停于第一车道排队等候。 7月19日2时57分,湘A3ZT46轻型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09公里33米路段时,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与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闽BY2508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燃烧,引燃轻型货车、大客车及前方快车道上排队的车牌号为粤F08030小型越野车、右侧行车道上排队的车牌号为浙A98206重型厢式货车和赣E38950/赣E4537挂铰接列车,造成大客车52人死亡、4人受伤,轻型货车2人死亡,重型厢式货车和小型越野车各1人受伤,5辆车被烧毁以及公路设施受损。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邵阳市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接报后,湖南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了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组,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消防、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于事发当天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接到事故情况后,福建省、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带领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和赔付工作。福建省莆田市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垫付赔偿费用,确保了赔偿金及时到位。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调集多名专家,全力救治受伤人员;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及时与全部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事故发生后,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督促指导下,湖南省公安厅组织开展遇难人数和身份核定工作,通过现场勘查、DNA比对、外围调查、遇难者亲属排查、技术侦查等方法反复核查比对,于7月26日确定在事故现场有54人遇难,并对遇难者身份全部予以确认。6名受伤人员中,有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分别于7月26日、8月3日、8月11日、9月3日死亡。 车辆追尾碰撞的原因:刘斌驾驶严重超载的轻型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忽视交警的现场示警,未注意观察和及时发现停在前方排队等候的大客车,未采取制动措施,致使轻型货车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撞上大客车,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主要原因。 贾安奎驾驶大客车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在规定车道通行,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作为本车道最末车辆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次要原因。 起火燃烧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原因:轻型货车高速撞上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客车尾部,车厢内装载乙醇的聚丙烯材质罐体受到剧烈冲击,导致焊缝大面积开裂,乙醇瞬间大量泄漏并迅速向大客车底部和周边弥漫,轻型货车车头右前部由于碰撞变形造成电线短路产生火花,引燃泄漏的乙醇,火焰迅速沿地面向大客车底部和周围蔓延将大客车包围。经调查和现场勘验,事故路段由东向西下坡坡度0.5%,事发时段风速2.5米/秒,风向为东北风,经专家计算,火焰从轻型货车车头处蔓延至大客车车头,将大客车包围所需时间不足7秒钟,最终仅有6人从大客车内逃出,其中2人下车后被大火烧死,4人被严重烧伤(烧伤面积均在90%以上),轻型货车上2人死亡,小型越野车和重型厢式货车各1人受伤。 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2013年3月份以来一直使用非法改装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肇事轻型货车运输乙醇。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查验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及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多次为肇事轻型货车充装乙醇。 莆田公司对承包经营车辆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大客车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的站外发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凌晨2时至5时未停车休息等多种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未能运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 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备二类底盘销售资格,超范围经营出售车辆二类底盘,并违规提供整车合格证。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向经销商提供货车二类底盘后,在对整车状态未确认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整车合格证。 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无汽车改装资质,违规为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弹簧等改装。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明知周添有意使用塑料罐体运输乙醇的情况下,为轻型货车制作和加装了聚丙烯材质的方形罐体。 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肇事轻型货车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中,外观查验员无检验资格;未保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检验报告中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检查无检验员签字、无送检人签字;检验报告中车辆的转向轴悬架形式标为“独立悬架”,与车辆实际特征不符。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为肇事的轻型货车进行机动车年度检验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中,未发现和督促纠正整车质量5.873吨大于最大设计总质量4.495吨的问题;检验报告上的批准人不具有授权签字人资格且无“送检人签字”。 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督促事故企业落实客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企业长途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的客车站外发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 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对处置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指导不力,对长途客车违反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规定的行为查处管控不到位。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五中队(城西分所)开展机动车检验审核工作不严格,未发现和纠正机动车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具备资质问题,为肇事轻型货车进行查验的民警资格证已经到期;违规由检测站工作人员代替查验民警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意见和签注“合格”。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远程监管中心对机动车年检监督不得力,未能发现和督促纠正肇事轻型货车整车质量与行驶证载明整备质量存在明显差异、检验报告批准人不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车辆私自改装等问题,对检验报告单审核把关不严。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得力,对下属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查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不力;打击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开展不力,路面执法管控存在薄弱环节。 1.周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2.周未荣,湘A3ZT46轻型货车车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3.戴飞鸿,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4.李齐平,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仓库安全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5.杨正湘,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仓储部主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6.谢珍冬,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7.唐石友,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装卸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8.陈固根,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门卫,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9.彭吉安,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厂加工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10.欧阳正伟,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管理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11.唐谷云,长沙市振兴塑料厂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8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12.余让兵,闽BY2508大客车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3.余让雄,闽BY2508大客车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4.廖军,闽BY2508大客车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5.王祖荣,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7.余旭,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8.俞宇峰,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20.林凤和,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安保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22.林秀华,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GPS监控中心监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3.陈刚,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24.周磊,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政秘科出纳,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25.师耀光,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城西分所三级警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6.柳铁进,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9日被取保候审。 27.胡春瑞,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8日被取保候审。 28.龙敏,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9日被取保候审。 29.王萍,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30.卢建波,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7日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31.朱楚才,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9月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4日被取保候审。 32.陈建武,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运政股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33.唐志勇,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34.胡有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副站长,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于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35.范志宇,中共党员,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2.肖贝,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处长,负责产品质量和执法监督(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许可和监督检查)。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7.廖常云,中共党员,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初查。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多次参与对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的检查,发现两家公司在人员资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52.谢慧敏,长沙市芙蓉区工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3.符强,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东湖工商所所长。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振兴塑料厂违规为肇事货车制造并安装盛放乙醇的塑料罐体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9.吴宗禹,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力;对长途客车未全面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规定及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督促整改不得力;对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湖南省安全监管局、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分别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建议湖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所涉及的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福建两省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深刻吸取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席大大总书记、李大大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责任体系 “三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推进依法治安,强化依法治理,从严执法监管。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运安全,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运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形成对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高压态势。各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搞好日常执法,形成联动机制,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对无资质车辆运载危险货物行为的排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并将信息及时通报交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驾驶人、押运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等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发现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综合监管,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各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区特别是福建、湖南两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加大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力度,推动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存在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进行彻底清理,理顺客运营运车辆的产权关系,对清理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经营方式的客运车辆,要取消其经营资格,禁止新增进入客运市场的车辆实行挂靠经营。要严查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安全例检和办理报班手续、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沿途随意上下客等行为。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并充分运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严格落实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等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客车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拼装和非法加装罐体行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安全隐患排查的联动机制,各司其职,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改装企业、维修企业、车辆管理所、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重点,对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治理。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机动车改装的非法企业;依法查处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等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拼装改装汽车。公安、质监部门要严肃处理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不按规定查验车辆、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严厉查处车辆非法改装、加装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全面清理查处罐体不合格、罐体与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匹配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要强化路面巡查监管,对查纠到的非法改装车要查明改装途径,对涉及到的企业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要对货运企业和货运场站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 针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出现的漏洞和问题,湖南省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查找出现问题和漏洞的深层次原因,强化安全监管。要依法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市场进行经营,加快实现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模式。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场审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许可的,要研究制定保证许可质量的制度措施。要制定监督检查规定,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要安排专人跟踪督促整改,直至问题和隐患全部整改到位。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监管。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储量、销量和流向。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备熟悉相关法规标准和装卸工艺并经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装卸人员等,在开具提货单据前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查验和装载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急预案的配套衔接,加强动态管理,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各类预案的演练,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公安交警部门要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划定警戒区,放置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停放警车示警等。同时,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要依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的装备和物资,加强实战训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2014年8月10日,报请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旅游局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公安交管、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驾驶人董超驾驶车牌号为藏AL1869的大客车,沿318国道由日喀则驶往拉萨。当车辆行驶至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4740公里237米处左转弯下坡路段时,遇对向驶来的白聪聪驾驶的车牌号为藏AX9272的越野车违法越过道路中心线,两车左前部发生正面相撞,藏AL1869大客车随后向右前方与路侧波型梁护栏刮擦并撞断护栏后,仰翻坠落至11米深的山崖,客车顶部坠地受挤压后严重变形,导致车内42人死亡、8人受伤。藏AX9272越野车在撞击后逆时针旋转180度并回到原车道,又与随后同向驶来的车牌号为渝FC2027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刮撞后,停在道路左侧边沟处,导致藏AX9272越野车内2人死亡、2人受伤,渝FC2027轻型普通货车内1人受伤。该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两辆汽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拉萨市曲水县和尼木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卫生等部门先后赶到现场,迅速开展现场救援、交通指挥疏导等工作。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迅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有关领导亲临一线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前期勘察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20时50分,事故现场救援基本结束,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1.藏AX9272越野车。该车为GTM6481ADS型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14年6月3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杨延杰(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经检验鉴定,越野车事故前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2014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白聪聪与其多位朋友到西藏自治区游玩。白聪聪的朋友在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承租了藏AX9272越野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车辆租期至2014年8月15日。 2.藏AL1869大客车。该车为ZK6122H9型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于2012年5月16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为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该车于2012年5月17日取得客车营运证,经营范围为旅游客运,客运经营权期限为8年。该车核载5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50人。经检验鉴定,大客车在碰撞前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右后轮制动不符合规定。 经查,2012年7月,圣地公司将该车交由方子清和周顺富承包经营。2014年4月30日,方子清以签订书面合同方式聘用驾驶人董超驾驶该车,聘用期至2015年4月22日。 1.白聪聪,藏AX9272越野车驾驶人,女,26岁,内蒙古赤峰市人。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白聪聪已在事故中死亡。 2.董超,藏AL1869大客车驾驶人,男,46岁,四川省遂宁市人。持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28日。2007年12月3日,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有效期至2020年5月11日。董超在事故中受伤。 事故现场位于318国道4740公里237米处,海拔3850米。事故路段为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呈东西走向,北侧为高山,南侧为雅鲁藏布江峡谷,路基宽8.5米,路面宽7米,中心施划有单黄虚线,临山一侧设有宽0.6米的排水沟,临江一侧设有波形梁护栏。事发地点纵坡度为5.7%,横坡度为1.5%,弯道半径700米。距事发地点西侧304米处设置有“下坡”警示标志,距事发地点东侧160米处设置有“事故多发路段谨慎驾驶”道路警示标志。事故现场南侧大客车坠崖处距路面的垂直高度为11米。距事故现场大客车行驶方向7公里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方向7公里处,分别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禁令标志。 该路段2005年7月交工通车,事故路段的道路技术指标符合当时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交通安全设施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有关路侧B级波形梁护栏设置规定。 1.志远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9日,注册资金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延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401001000557,有效期至2016年4月10日。企业所在地为拉萨市国际城太阳岛一路9号,具备汽车租赁资质,经营范围为客运汽车租赁和汽车美容。 2.圣地公司由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和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0日共同出资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占资95.4%。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旭。公司具备非定线旅游客运资质,主营旅游与运输汽车配件等业务。公司共有车辆303辆,其中:284辆车为私人挂靠,19辆为公司自购车辆(含藏AL1869大客车)。自购车辆中有5辆为自营,其余14辆租赁经营。租赁经营车辆中有5辆由方子清租赁经营(含藏AL1869大客车)。 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是圣地公司母公司,原名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28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是西藏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西藏天然矿泉水公司、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西藏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董事长为欧阳旭,总经理为苏平。该公司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及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旅游观光、徒步、特种旅游、探险活动的组织接待、酒店投资与经营,文化产业投资与经营。 飞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经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许可,6月9日在西藏自治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相关资质审批及工商注册手续齐备,并按规定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额为每人每次事故3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翔。飞翔旅行社主要通过与内地的组团社及批发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承接地接业务。 事故涉及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湖北等内地13家组团旅行社,共有游客46名,飞翔旅行社负责西藏本地旅游接待,飞翔旅行社与相关组团社均签有《旅游接待委托协议》。8月5日,飞翔旅行社与圣地公司车辆的承包人周顺富联系,将旅行社派车单及盖好旅行社公章的旅游包车协议交周顺富,请周顺富根据人数和行程安排帮助安排车辆。周顺富安排了自己和方子清共同承包经营的藏AL1869大客车承担本次任务。该团行程安排为8月5日抵达拉萨,12日离开拉萨返程,期间参观游览卡定沟、尼洋阁、羊湖、扎什伦布寺、布达拉宫、大昭寺、纳木错等景点。8月9日的行程安排是从日喀则参观扎什伦布寺后返回拉萨。事发当天该团按计划行程参观。 一是藏AL1869大客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超速行驶。经调查,大客车右后轮制动性能不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01)的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车在从日喀则返回拉萨的途中,长时间超速行驶,在下坡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超速60%以上,导致与藏AX9272越野车相撞后,车身左前部严重变形,车辆无法转向,最终翻坠下山崖。 二是藏AL1869大客车在会车时未安全驾驶,未采取处置措施。藏AX9272越野车在发生事故前4.6秒内行驶了73米,按照藏AL1869大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计算,4.6秒行驶了82—93米,两车相距150米以上,而且视线良好,大客车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违法占道并可采取减速、鸣喇叭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但大客车既未减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车或者避让,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是藏AX9272越野车超速行驶、违法占道。经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确认在事故发生前该车靠道路中心线行驶,在上坡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超速20%以上,在与对向大客车会车前,违法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大客车失控坠崖。 综上所述,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2)圣地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规承包租赁车辆、车辆未经例检即签发路单、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对车辆违规超速行为未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处罚规定不落实,对藏AL1869大客车动态监控终端不在线的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当班驾驶人。 (2)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对拉萨市运输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对其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其未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落实。 3.刘海兄,圣地公司服务中心和GPS监控室的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3.贡扎曲旺,藏族,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下属单位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对其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黄祖华,女,中共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管科科长(工人身份),负责汽车租赁企业许可及源头安全监管。在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可年审时对企业提交材料把关不严;履行汽车租赁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期利用未办理租赁手续车辆租赁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欧阳旭,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15.苏平,中共党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在圣地公司总经理退休后,没有指定具体负责人主持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 (一)用最坚决的态度坚守安全发展红线。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席大大总书记、李大大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结合西藏实际,把安全生产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监管力量和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针对西藏地处高原特殊情况、道路交通实际以及旅游业大发展的形势等,研究制定西藏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加大财力和人力投入,形成有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客运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加强对租车人员和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旅游客运企业要将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作为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必修内容,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严肃查处非法租赁汽车行为。拉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规范汽车租赁合同,张贴租赁标志,严格查验租赁车辆所有驾驶人员资质,未提交驾驶资质证明的不得驾驶租赁车辆;加强对租车合同检查和日常暗访暗查,发现非法租赁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扭转汽车租赁市场混乱局面。 (四)切实加强旅游客运企业源头管理。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落实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车辆例检制度和派车制度,强化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一律停运整改,杜绝新增进入客运市场的车辆实行租赁、承包、挂靠经营。要严格落实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动态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停运整改,对蓄意破坏或故意关闭动态监控装置的驾驶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辞退。 (五)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拉萨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和临水临崖等事故多发路段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营运客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运用客运车辆运行动态行驶监控系统,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客运车辆路面监控,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队伍装备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设,适当充实基层和一线执法力量。 (六)大力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交通部门要针对地形地貌复杂、交通安全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高发路段多、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在急弯陡坡、临江临崖、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尽快加装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要完善限速设置、交通安全管理设备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级和安全保障水平。
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多方海上救援力量集结!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集合资源,澳门尼威斯人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扶贫信贷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实现规划目标。
储能领域,公司拥有全球领先的储能系统集成能力,2015年公司牵手三星SDI成立澳门尼威斯人储能合资公司
编辑: 迟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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